秦漢時國傢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土地產品稅,亦稱田稅。戰國時代稅率一般定制為畝產的十分之一,稱“什一之稅”。但實際上各國田租往往超過這個稅率。秦[ID=qin_zhanguo]滅六國後,田租稅率未見記載,大約很高。漢高祖時行輕徭薄賦政策,田租什五而稅一,實行未久,又有增加。惠帝即位(前195),恢復為十五稅一。文帝二年(前178),為瞭鼓勵農民生產,減收當年天下田租之半。此後,由於實行賈誼的重農積粟政策和晁錯的募民入粟賜爵政策,國傢掌握的糧食大大增加。文帝於十十二年復減收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稅以“勸農”。到景帝二年(前155)遂正式規定三十稅一。這一稅率,終西漢之世沒有改變。東漢光武帝初年,由於戰亂未平,軍費浩大,國傢財用不足,田租一度復增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即恢復舊制為三十稅一,直到獻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鄴(今河北臨漳西南),才改為畝稅四升。

  田租系按畝征稅。秦和西漢一般由地主、自耕農向政府申報土地數量,登入簿籍,作為征收依據,曰“自實田”或“名田”。隨著土地兼並的加劇,地主豪強往往隱匿自已占有的土地,於是東漢初曾進行“度田”,即由官府檢核墾田頃畝和戶口年紀,以便均平負擔。但由於地方豪強的反對,度田流於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中,田租例為基本項目。

  田租征收谷物,亦稱為“谷租”、“租谷”。至於東漢桓帝和靈帝時兩次畝斂稅錢十錢,則是為補國庫空乏,是正稅以外的臨時附加,屬橫斂性質,非經常的田租。

  漢代田租規定三十而稅一,不是按每年每畝的實際產量作標準來收稅,而是“較數歲之中以為常”,“以頃畝出稅”,即按土地多年來的平均產量,依三十稅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稅額來征收,是一種定額課稅制。這就出現瞭《鹽鐵論·未通篇》所說的“樂歲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兇年饑饉而必求足”的情況。但是固定田租額,也並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樣,而是先按土地美惡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畝產和稅率征稅的。東漢許慎《五經異義》中說:“漢制:收租田有上、中、下,與《周禮》同義。”東漢章帝時也有將土地按肥瘠分為三品的具體條式頒行郡國的記載。

  漢代的田租占產量的比率,從西漢中期起,實際上又有所降低,遠不到三十稅一。這是因為:①隨著農業生產技術的提高,實際畝產高於計稅標準的平均產量;②漢武帝時,以“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義將全國各地不同的畝制統一改為兩百四十步一畝的大畝。畝產量隨畝積加大而增長,但每畝所收田租仍依舊額並未增加。由於這兩點,田租額占實際產量的比例就像荀悅所說的漢末“或百一而稅”瞭。

  秦漢對土地出產物征稅除田租外,還有作為田租附加稅的芻藁稅,往往與田租並征。芻是牧草,藁是禾桿,官府征取用以飼畜。征收單位以重量計,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有每頃入芻三石,藁二石的記載(一百二十斤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計的。西漢時除以土地數量計征的田芻外還見有按戶計征的戶芻。芻藁稅一般收實物,有時也折錢交納。

  西漢政府經常頒佈因災或其他原因減免田租的詔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確規定收成減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災區,可免去當年田租。此後又規定按資產免收災區貧苦農民的租、賦。如受災十分之四以上,資不滿十萬的民戶,勿收租稅。天下民資不滿兩萬的,在平帝時也曾免租。東漢和帝永元四年(公元92)又補充規定因災減產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區,田租芻藁按實際收成減半征收。

  在封建社會各朝中,漢代田租是較輕的。這對西漢初期和東漢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農是有利的,從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以及農民生活的改善起瞭促進作用。但漢代田租在農民整個賦役負擔中所占比重較小,因此較輕的田租給自耕小農帶來的好處是有限的,而沒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則享受不到輕租的好處。他們須向地主交納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面,這種較輕的田租對於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更為有利,並且促進瞭他們兼並土地的貪欲,使大量自耕小農淪為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從而促使西漢中期及東漢中期以後土地問題日趨嚴重。所以荀悅在《漢紀》中說:“官收百一之稅,民輸泰半之賦(此處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傢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