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帳單位。是補充會員國原有普通提款權以外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特別提款權隻能用於成員國政府間結算,可與黃金、美元一樣,充當國際儲備貨幣,也可用於向其他成員國換取可自由兌換外幣,支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但不能直接用於貿易或非貿易支付。

  產生 20世紀60年代後,隨著美元、英鎊不斷發生危機,以美元為中心的資本主義國際貨幣體系受受到沖擊,引發瞭關於改革國際貨幣制度的激烈爭論。美國為緩和美元危機,抑制黃金外流,以國際流通手段不足為由提出創設一種新的儲備貨幣,以適應世界貿易發展的需要。實際目的是要在美國黃金儲備不斷減少的情況下,繼續維護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而法國等國傢則認為,國際流通手段並非不足,而是美元泛濫,通貨過剩,強調美國應消除其國際收支逆差,主張建立一種以黃金為基礎的儲備貨幣單位,取代美元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中心地位。經過幾年爭論,美國與英國、聯邦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荷蘭、比利時、瑞典組成的“十國集團”采納瞭比利時提出的接近美、英意見的折衷方案,並在1967年9月基金組織年會上通過。但是,1968年3月“十國集團”提出的“特別提款權”正式方案,由於法國拒絕簽字而被擱置起來。1968年再次爆發美元危機後,美國停止按官價出售黃金,這雖然延緩瞭美國黃金枯竭的過程,但仍無法解決美元泛濫的問題。而此時其他國傢貨幣又都不具備作為國際儲備貨幣的條件,出現瞭若不增加國際儲備貨幣或國際流通手段就會影響世界貿易擴展的局面。於是,1969年9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24屆年會正式通過瞭“特別提款權”方案,決定在1970~1972年的三年內,由該組織發行95億特別提款權單位,按成員國所攤付的原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以此來補充現有儲備資產的不足。並於1970年1月第一次分配瞭35億特別提款權單位,以後的兩年每年1月各分配30億特別提款權單位。該組織在1978年9月年會通過決議,擬於1979~1981年3年內再分配120億特別提款權。為瞭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該組織設立瞭特別提款權部。

  特點 ①特別提款權是基金組織分配給成員國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同黃金、美元一樣,可作為國際儲備資產的一部分,但不像黃金那樣具有價值;隻是一種新的記帳單位,而不是現實貨幣,不能直接用於貿易或非貿易的國際支付。②特別提款權是由基金組織直接根據各成員國上年年底在基金組織繳納的份額,按同一百分比分配給參加的成員國,毋須另行繳納金額,不必再付出任何代價或抵押,也不必償還。它不同於普通提款權,先由成員國繳納一定比例的基金後,在發生資金困難時才能按比例提款。因此,對分配到特別提款權的成員國來說,確實是一種額外的資金來源。③成員國都可自願參加特別提款權的分配(也可不參加),基金組織用各成員國名義開立特別提款權帳戶,辦理有關收付業務。當成員國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動用特別提款權,將其轉讓給另一成員國,換取可兌換貨幣,償付逆差;並可直接用特別提款權償還基金組織貸款、支付利息和手續費。但成員國實際動用的特別提款權數額,平均不能超過其全部分配額的70%,如果超過,則必須贖回超支部分,即每一成員國至少必須保持30%分配到的特別提款權。成員國最多可持有3倍於其自身分配額的特別提款權。成員國使用所分配的特別提款權需付年率1.5%的利息。④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特別提款權的用途逐漸擴大:一是持有特別提款權的單位在增加,經基金組織總投票權85%的多數通過,某些國際金融機構就可以從基金組織成員國的業務往來中獲得和持有特別提款權,如國際清算銀行、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數十傢金融機構均持有特別提款權;二是作為記帳單位的范圍擴大,自特別提款權改用“一籃子”貨幣計算,它比任何一種貨幣的幣值都相對穩定,越來越多的國際機構和政府組織逐漸在國際清算中使用特別提款權計價,一些私營企業發行債券、簽訂貸款協定等也使用特別提款權作為計價單位,以爭取較小的外匯損失風險;三是被一些國傢用作貨幣匯率的定值標準等等。

  定值方法 特別提款權創設以來,其定值方法分為兩個階段:①以含金量定值。1969年9月創設時與美元等值,每一單位含金量為0.888671克;隨著美元1971年12月18日的貶值,改為每一單位合1.08571美元;1973年2月12日美元再次貶值,又改為每一單位合1.20635美元。這一比價實行到1974年6月28日為止。②以“一籃子”貨幣(又稱一攬子貨幣)定值。隨著美元停止兌換黃金,各國貨幣紛紛實行浮動匯率,匯率波動劇烈。為瞭保持特別提款權的相對穩定,1973年5月5日基金組織決定改用16種貨幣定值,正式宣佈特別提款權與黃金脫鉤,並從1974年7月1日起實行浮動匯率,逐日算出對各種主要貨幣的比價,予以公佈。具體辦法是先用1968~1972年出口額占世界出口總額1%以上的16個國傢的貨幣,按照各國出口額和貨幣使用范圍大小,確定加權的比例,即16種貨幣在一個特別提款權中所占百分比為:美元33.0、德國馬克12.5、英鎊9.0、法國法郎7.5、日元7.5、加拿大元6.0、意大利裡拉6.0、荷蘭盾4.5、比利時法郎3.5、瑞典克朗2.5、澳大利亞元1.5、挪威克朗1.5、西班牙比塞塔1.5、丹麥克朗1.5、奧地利先令1.0、南非蘭特1.0。之後,計算美元對特別提款權的匯率是以實行固定匯率的最後一個營業日(1974年6月28日)的一特別提款權單位等於1.20635美元為基礎。按其規定的所占比例1.20635×33%=0.40美元,即為1特別提款權中美元所占的金額;而德國馬克,按其所占比例1.20635×12.5%=0.1508美元,即為折合的美元數,再根據當日市場匯率1美元售2.55125馬克計算,在1特別提款權中馬克所占金額為2.55125×0.1508=0.38馬克。其他14種貨幣所占金額均依此類推。這樣,1974年7月1日起,基金組織即按美元除外的15種貨幣所占金額,分別除以當日對美元的匯率(如7月2日,美元對德國馬克為1美元=2.5575馬克,1馬克合美元為0.38÷2.5575=0.148583美元),全部折成美元。然後把15種貨幣折成美元數和美元所占的0.40美元加在一起,就得出當日1特別提款權=1.206375美元的比價。有瞭美元匯率,再折算特別提款權對其他貨幣的匯率,用當日市場匯率即可算出。自1978年7月1日起,重新調整瞭“一籃子”貨幣,即在原16種貨幣中取消瞭丹麥克朗和南非蘭特,代之以沙特阿拉伯裡亞爾和伊朗裡亞爾。自1981年1月1日起,又改用1975~1979年最大的五個出口國的貨幣定值,即美元42%,德國馬克19%,英鎊、法國法郎和日元各13%。

  分配 根據基金組織規定,特別提款權的分配以5年為一個基本期,分期進行。有時不到5年就將所定數額分配完畢,則該基本期的時間可能隻有3年或4年。下一個基本期的分配或不分配特別提款權的建議,必須經理事會85%的投票數通過後才能生效。自1970年1月開始第一期分配,至1987年進入第五個基本期:即第一基本期為1970年1月1日~1972年12月31日(3年),分配90億特別提款權;第二基本期為1973年1月1日~1977年12月31日(5年),未分配;第三基本期為1978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4年),分配120億特別提款權;第四基本期為1982年1月1日~1986年12月31日(5年),未分配;第五基本期為1987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5年)。特別提款權的分配量與成員國在基金組織所攤付的資金份額成正比例,份額越大,分得的特別提款權越多。在第一基本期分配中,25個發達國傢共分得總額的74.8%,其中美國22.94億,英國10.063億,法國4.85億,聯邦德國5.424億。而87個發展中國傢共分得總額的25.2%,其中有的成員國隻分到100多萬特別提款權。因此,發展中國傢越來越強調改革國際貨幣制度,改變按份額大小分配的方法,要求把特別提款權與援助基金聯系起來,並增加他們在基金組織的份額,使其能多分或多使用一些特別提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