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的重要內容之一。指政府或社會集團以無償補貼的方式幹預價格的措施。當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或市場價格過低,使企業發生虧損時,價格補貼是對企業利益損失的補償;當消費品價格上漲影響居民生活時,政府給居民的補貼則是生活費補償,其實質是增加工資。通常意義的價格補貼多指前者。而在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中,有的人也把後者稱為價格補貼或明補。

  資本主義國傢實行價格補貼,主要是為瞭緩解資本主義制度無法解決的根本矛盾和維持資本傢獲得最大限度度利潤。其中交通運輸價格(包括城市地下鐵路票價)補貼和對外貿易價格補貼,一般由國傢預算支出;對農產品的補貼,則一般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某些社會集團支持。

  中國的價格補貼始於1953年。最初出現於流通領域,後擴展到生產領域。從品種上看,由消費資料開始,逐漸擴大到生產資料。補貼的金額由1953年的0.5億元增加到1989年的370億元。價格補貼主要由以下三種情況引起:①企業購進的商品價格提高,但銷售價格不準提高,致使購銷價格倒掛、購銷同價或購銷差價不足以彌補合理的正常的商品流轉費用,使企業發生政策性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國傢給予企業以補貼。②生產企業所用的原材料價格提高瞭,但產成品的出廠價格不準提高,為瞭維持正常的生產或經營,國傢對這些企業給以補貼。③某些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糧食、副食品等,由於收購價格或出廠價格提高而使銷售價格相應提高。為保障人民生活,國傢給消費者個人以補貼。

  中國的價格補貼按用途可分為:用於穩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主要農產品和日用工業品的價格補貼,用於支援農業生產的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補貼,以及用於部分收費標準的服務行業的價格補貼。按補貼的主體可分為:中央財政支付的價格補貼與地方財政支付的價格補貼。

  中國的價格補貼是穩定市場物價和安定人民生活的輔助性和過渡性措施。它可以暫時阻擋價格波動造成的連鎖反應,有利於價格的基本穩定,有利於某些商品的生產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但價格補貼過多,使價格關系難以理順;使國傢財政負擔加重,減少國傢用於生產建設的資金;使企業產品成本人為地壓低,易於掩蓋經營性虧損,不利於經濟核算,難於使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因此,政府在采取某種價格補貼的同時,還要努力創造條件減少補貼,以使價格體系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