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價格指數的一種。在計算價格類指數和總指數時,如果既沒有計算期的購、銷數量,又沒有計算期的購、銷金額資料,而有按基期價格或不變價格計算的購、銷金額(q1p0)資料時,可採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計算物價指數。其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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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權平均指數的產生先於綜合指數。1812年,英國政治算術傢A.楊格首先主張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物價指數。1822年,英國經濟學傢J.洛威提出用固定加權平均法編制物價指數,即以典型年份或數年實際數量的平均值為權數。1833年,英國經濟學傢G.J.P.斯克羅普采用由各種商品的消費額比重決定的固定加權綜合法編制物價指數,在價格指數變動的理論方面邁出瞭新的一步。之後,19世紀下半葉產生瞭計算價格指數的綜合公式,即拉斯佩雷斯公式和帕舍公式(見綜合價格指數)。中國采用的加權算術平均法計算價格總指數是帕氏公式的變形。
關於權數的選擇,價格指數理論中有不同的主張:一種認為用物量加權;一種認為用價值量加權;還有一種認為用相對數作為權數。鑒於對權數選擇的不同看法,加權算術平均價格指數計算公式基本有四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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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采用簡單算術平均公式編制批發物價指數。1953年用固定加權算術平均公式編制零售物價指數,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編制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中國計算的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農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全社會零售物價指數、國營商業零售物價指數、農村工業品零售物價指數、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等均采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在實際計算時,采取每年調整一次權數的辦法,在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條件下,計算結果與綜合價格指數公式的計算結果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