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賦稅的對稱。按照國傢預先規定的稅率所徵收的稅。是依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對稅收進行的分類。中國早在約西元前21世紀以後的夏商周三代即實行定率稅的徵稅方式。“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這種按1/10徵稅的方法,曾為儒傢學派廣為宣揚。漢代初期為瞭與民休養生息,漢高祖(西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將田賦降為十五稅一,景帝時(前156~前141年在位)又降為三十稅一。歐洲古羅馬G.J.凱撒(西元前100~前444年)時,曾實行按1%征收營業稅,還按地產征收10%的實物稅作為地方收入。此外羅馬還按5%(後改為10%)征收繼承稅。

  定率稅實行依率計征,是一種比較科學的征稅方式。按預先公佈的稅率征稅,便於征納雙方互相監督,減少爭執;有利於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以及兼顧各方面的利益,正確處理好稅收分配關系,所以定率稅已成為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征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