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定額形式表示單位實物量的稅率。由稅基的計量單位和每單位應納稅額兩方面要素構成。稅基的計量單位可以是自然單位,如煤炭按噸計,汽車按輛計,也可以是複合單位,如電力按千度計,天然氣按千立方米計。在前一種情況下,稅率表現為每噸煤炭或每輛汽車的應納稅額;在後一種情況下,稅率表現為每千度電或每千立方米天然氣的應納稅額。

  定額稅率是自然經濟中的主要稅率形式。商品經濟中,當徵稅物件的價值量難以計算或其價值量不代表納稅能力時,也需要按征征稅對象的實物量規定定額稅率。實行這種稅率,稅額隻隨實物量的變化而變化。從經濟方面看,它能促使提高單位征稅對象的利用效率或增加單位實物量的價值量,對提高經濟效益有重要作用。但從貫徹社會政策角度看,它使稅收的負擔能力與負擔量相脫節,無法做到公平負擔。此外,由於征稅對象種類繁多,要分別對每種征稅對象規定單位稅額,也十分復雜,定額稅率已不是主要的稅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