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根據其特定地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情況和特定的需要,為促進該地區的發展和繁榮,在其關境內所實施的關稅。西藏自治區所實施的關稅就屬於這種地區性關稅。196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在西藏地區設立海關,同時決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傢保護關稅政策,結合本地區的特點,制定西藏地區海關徵收進出口稅辦法,報國務院批準;西藏地區的海關關稅收入,劃為西藏地方收入;西藏地區關稅的臨時減免,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決定。據此,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制制定瞭《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出口稅暫行辦法》,報經國務院批準,於1962年5月公佈實施。從西藏邊境進出口的貨物按照該辦法及所附《西藏地區進出口稅則》的規定計征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貨物經過西藏地區進口或出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稅率計征關稅。

  《西藏地區進出口稅則》的進、出口稅分別按順序編號。進口稅38個稅號,出口稅6個稅號,進出口稅率都隻設一種稅率,進口稅的稅率一般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最低稅率,少數商品的稅率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最低稅率。

  1980年9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上述暫行辦法進行瞭修改,並報經國務院批準,公佈實施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口稅辦法》。規定:西藏地區從邊境鄰國進口的貨物都按該辦法和所附《西藏地區進口稅則》的規定征收進口稅;西藏地區的出口貨物,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規定征收出口稅。

  修改後的《西藏地區進口稅則》按順序編號共20個稅號。為瞭促進西藏地區經濟的發展,照顧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減輕進口貨物的稅負,對初級產品、原材料及其他工業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10個稅號下的產品)都免征進口稅,其他應稅產品的稅率也比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