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債券的對稱。以土地、房屋、設備、其他建築物等財產為抵押擔保品的債券。是公司債券中最重要的一種。

  抵押債券安全性較強,當籌資者因破產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債券持有人(一般由受託人代表)有權變賣抵押品作抵償。如果同一抵押品價值較大,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作兩次或多次抵押,並按受償人的先後來劃分其抵押權的順序,如第一抵押權、第二抵押權、第三抵押權等。當抵押品被拍賣以後,所得價款必須首先償還享有第一抵押權的人,如有多多餘,再償還享有第二抵押權的人,以此類推,直到用盡價款為止。美國等一些國傢規定,已發行抵押債券的公司(籌資者)如果還需要進一步籌集資金,可以繼續發行第一抵押債券,也可以發行第二抵押債券。不過,繼續發行第一抵押債券,可能會損害對原有債權人的保障;發行第二抵押債券,由於債券持有人風險較大,發行者通常須承擔較高的利息。凡發行者規定不再繼續發行第一抵押債券者稱為定額抵押公司債券,繼續發行的則稱為不定額抵押公司債券。這種稱謂的另一種解釋為:發行抵押債券的公司在發行其他債券時規定不得使用同一財產作為抵押者,稱為定額抵押公司債券,反之則稱為不定額抵押公司債券。

  抵押債券的抵押權分為開口抵押權、閉口抵押權、限額抵押權和有限閉口抵押權。就抵押擔保的對象而言,以往抵押債券僅限於不動產抵押,後來也出現瞭動產抵押。如日本的實物抵押債券,大多為不動產抵押,但是也有稱作“工廠財團抵押”的動產抵押。即工廠企業將用於生產的一定物資匯總起來而構成的財產作抵押。美國也有動產抵押,是用存貨、汽車等作為擔保品,經常在短期貸款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