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貨物裝上運載工具並支付保險費、運費為條件的價格。又稱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價格。是國際貿易中廣泛應用的價格術語之一。由於CIF中的成本是指離岸價格,因此CIF又等於離岸價格加保險費和運費。國際貿易慣例對採用到岸價格的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規範為:

  賣方:①負責租船或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船並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一切費用和風險;②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③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④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及有關裝運單據。

  買方:①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②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並按規定支付貨款;③辦理在目的港的進口和接貨手續。

  到岸價格中的運費是指船舶在海上正常航行的運費,不包括途中可能發生的不可預測的各種費用。采用到岸價格條件時,由於各國、各港口對卸貨費用解釋不一,為瞭分清責任,形成瞭幾種變形,如CIF班輪條件、CIF船底交貨、CIF卸到岸上,等等。使用這一價格術語時,還應在CIF後註明目的港名稱,如CIF上海。

  在國際貿易尤其在海運貿易中,出口國通常選擇到岸價格,以便把運輸和保險費用交由賣方經辦,以爭取更多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