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傢財政對國傢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費實行包乾使用、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簡稱預算包乾,又稱經費包乾。是運用經濟手段對國傢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費進行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

  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國傢財政對國傢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主要採取單位所需資金統一由國傢財政撥付,年終經費結餘全部上交國傢財政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雖然在保障單位資金供應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不利於於調動單位管好用好資金的積極性。1980年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和國傢機關開始試行單位預算包幹辦法,隨後逐步在全國的工業、交通、農業、林業等其他事業單位全面實行。

  包幹形式 主要有:①“預算包幹、結餘留用”,即單位按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包幹使用,年終結餘全部留歸單位支配。全額預算管理單位一般采取這種辦法。對實行預算全額包幹有困難的單位,也可隻對一項或幾項費用實行預算包幹。②“定收入、定支出、定補助、結餘留用、超支不補”,即按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收入和支出,對支大於收的部分確定一個補助數額,由單位包幹使用,年終結餘全部留歸單位支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一般采取這種管理辦法。

  包幹經費的核定 單位包幹經費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根據單位的事業計劃、工作任務、人員編制、各項支出定額,並結合上年預算執行情況予以核定。

  包幹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①實行預算包幹的單位在保證完成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保證國傢財產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使用包幹經費。包幹結餘,大部分要用於發展事業、改善工作條件,小部分可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②包幹經費一經核定,除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工作任務有大的調整,或國傢政策、機構、人員發生大的變化,對預算影響較大,需相應調整外,一般不予調整。③實行預算包幹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傢財經紀律,執行國傢財政、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作用 單位預算包幹辦法,克服瞭傳統經費統收統支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弊端,使單位在經費管理和使用上的責、權、利相結合,提高瞭單位當傢理財的積極性,促使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預算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合理組織收入,有利於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