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用戶提供的信貸資金。是銀行資金運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貸款的最早形式是高利貸。現代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產生之後,銀行貸款隨之出現。發放貸款是銀行的基本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中國人民銀行就同許多企業建立瞭貸款關係。從1953年起,國傢對國營企業核定資金總額,規定銀行對所有的國營企業發放超定額貸款,之後發展到對企業定額之內的資金需要發放定額貸款。1979年銀行又突破隻能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舊規定,開始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款。銀行貸款總額到1989年底為12409.3億元,比1978年底的1850億元增加5.7倍,比1952年的108億元增加113.9倍。

  種類 在西方國傢,商業銀行的貸款,可按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按用途劃分為工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和消費貸款;按貸款方式劃分為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按償還方式劃分為一次償還貸款和分期償還貸款等等。中國的銀行貸款,還按借款者的經濟成份劃分為國營企業貸款、集體企業貸款、個體經濟貸款;按借款者的行業劃分為工業生產企業貸款、商業企業貸款、農業貸款等;按貸款用途劃分為國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國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見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在銀行資金來源、運用統計表上則細分為工業生產企業貸款、物資供銷企業貸款、商業企業貸款、建築企業貸款、城鎮集體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鄉鎮企業貸款、農業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其他貸款。

  農業貸款 銀行貸給農業承包戶、集體農業生產企業、鄉鎮企業和國營農業企業的貸款。其中除鄉鎮企業接近國營工商企業外,其他貸款同一般工商企業貸款相比,具有季節性強、貸款戶分散、貸款風險較大等特點。

  城鎮集體企業貸款 銀行對城鎮集體企業發放的貸款。城鎮集體企業正常生產需要的流動資金,應該由企業自己積累和主管部門調劑解決,但由於季節性、臨時性原因引起的流動資金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這種貸款。

  個體工商戶貸款 銀行發放給個體工商戶的貸款。金額雖然不大,但成為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貸款種類。

  結算貸款 銀行對企業在銷售或采購商品過程中所需資金發放的貸款,同銀行的轉帳結算業務有密切聯系。如銀行對企業銷售商品辦理托收承付,並對由此形成的在途資金發放托收承付結算貸款;對企業采購商品形成的在途資金發放采購結算貸款等。這種貸款雖然在統計表上未單獨列出,但在銀行貸款中的地位也很重要。

  發放原則 ①計劃原則。要按照國傢經過綜合平衡後批準的信貸計劃掌握貸款總額;同時要積極支持各經濟部門執行國傢計劃。②物資原則。貸款要有適銷對路的商品作保證,即企業應使用貸款購買本企業生產或經營范圍內適銷商品,力爭做到貨幣運動同物資運動相適應,避免因購進不對路商品而發生的商品積壓。③貸款要規定期限,到期必須歸還。④貸款必須有經濟效益。使用貸款應做到以盡量小的勞動消耗和物資消耗產出盡可能多的符合社會需要的產品。

  作用 促使社會資金充分合理使用。企業需要的資金量通常是不平衡的,其中季節性需要更是如此。企業同銀行建立信貸關系,使用銀行貸款解決起伏較大的季節性需要的資金,由財政撥付和自己籌集經常需要的資金,就能避免資金的閑置和浪費。同時,由於銀行貸款收取利息,規定期限,能夠促使企業加速資金周轉,盡可能節省使用資金。此外,銀行貸款廣泛參與國民經濟活動有利於加強宏觀經濟調控。企業對銀行貸款隻享有暫時使用權,銀行有權到期(有期限的)或隨時(無明確期限的)收回貸款,可以準確、有效地執行國傢宏觀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