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春秋時代後期實行的履畝徵稅制度,即按平均產量規定每畝的稅率。

  中國在夏商周三代實行貢助徹的田賦制度,土地由代表大奴隸主階級的國王分封給諸侯等貴族(領地)或分配給平民(份地)。隨著王權衰落、諸侯對領地的世襲以及平民對份地的長期使用,逐步滋長瞭土地私人佔有的傾向。由於生產力的發展,荒地不斷被開墾,打破瞭“田裏不鬻”的傳統。加以對原有公田的兼併,造成有田無稅的私地日漸增多。在這種條件下,春秋時代的魯國,於魯宣公十五年(西元元前594)率先不分公田與私田,一律實行履畝征稅,十取其一,被稱為“初稅畝”。它標志著建立在井田制公田基礎上的“貢助徹”稅收制度改變為按照土地面積征收賦稅,成為以收益為基礎的田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