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傢財政用於城鎮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維護和建設的專項資金。

  資金來源 1962年,大、中城市根據國務院決定開始徵收工商業附加(即工商統一稅附加1%和工商所得稅附加1%)、公用事業附加和城市房地產稅,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公共設施等的維修和保養,由此形成城市維護費的專項資金來源。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將原來隨同工商統一稅徵收1%的地方附加,改為從新的工商稅收入中按月提取取1%;原隨同工商所得稅征收的1%附加,仍由納稅單位隨正稅繳納;原由城市房地產稅解決的城市維護費,改為由國傢預算安排,並按照每年大體增長5%的幅度由中央財政逐年列支,稱為國撥城市維護費。1979年起,城市維護費的開征范圍擴大到工業集中的縣鎮和工礦區,同時在47個城市中試行從上年工商利潤中提取5%作為城市維護建設資金,1984年擴大到137個城市。這樣,城市維護費的資金來源包括:①工商稅附加;②工商所得稅附加;③公用事業附加;④國撥城市維護費;⑤工商利潤5%。1985年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取消瞭工商稅附加、國撥城市維護費和從工商利潤中提取5%的規定。同年,在調整集體企業所得稅稅率時,停征瞭工商所得稅附加。上述制度改變後,城市維護費的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以及中央、地方用機動財力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使用范圍 包括城鎮道路、橋涵、排水、防洪堤壩、污水處理等市政工程設施;園林苗圃、公共綠地、風景綠地等園林綠化設施;公共廁所、清掃垃圾糞便、街道灑水、掃雪等環境衛生設施;公用消防、公安交通、標志設施、自來水、集中供熱等公用事業的維護。按照國傢政策的規定,城市中的部分房屋和中小學校舍維修資金也在城市維護費中開支。該項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以收定支;結餘可以用於城市建設中的小型基本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