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以城市的房屋、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標準房價、地價或租價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中國對房屋、土地的課稅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中列有房產稅和地產稅。1951年8月政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件》,將兩稅合併。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進入80年代以後,隨著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增多,財政部確定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中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傢所有。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由有關部門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1986年10月1日開征房產稅以後,對房管部門及國內個人改征房產稅,對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有兩種,屬於非出租的房產,以標準房價計征,年稅率為1.2%;屬於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12%。城市房地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