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日本、義大利等六國於1975年在巴黎召開政府首腦會議,就出口信貸問題達成的一項協定。由於該協定隻是各國之間的一項約定,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故稱。協定於1976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77年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發組織)也把該協定作為協調會員國的出口信貸條件,於1978年2月對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制訂瞭一個指導原則,對貸款的商品種類、利率、還款期、每個合同的支付現款金額及其他信貸條件作瞭規定。但這個協定並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有些規定已被突破。

  協定最重要的內容是確定最低利率。經合發組織按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將借款國傢分為富裕國傢、中等國傢和貧窮國傢三類,借款國的類別隨一國經濟條件變化不定期調整。根據不同國傢類別,該組織對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確定最低利率,通常稱“經合發組織君子協定利率”。1983年10月15日對最低利率作瞭新規定:①最低利率水平應與市場利率相聯系,每半年調整一次(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②對使用低利率貸款的發展中國傢,如果其貸款期限低於2年半,則利率與商業貸款利率相近;③對國內商業利率低於最低利率的國傢,規定瞭其出口信貸最低利率的水準基點,通常以商業參考利率為準。各國貨幣的商業參考利率通常是由該國政府5年期債券的收益率再加1%構成。

  協定是參加國相互鬥爭和妥協的產物,也是參加國進行競爭時可資利用的工具。由於協定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各國均保留瞭最後決定權,因此,自協定簽訂之日起,參加國就在利用協定中的技術性條文方面進行明爭暗鬥,盡量逃避協定的限制。主要表現在:①使用混合貸款。混合貸款指將出口信貸同低息或無息的政府援助貸款混合使用。由於協定隻適用於官方支持的商業出口信貸,對於包括外援成分的信貸並無明確規定,因此,有些國傢就將部分正常的商業出口信貸轉入外援項下,對外提供非常優惠的混合信貸。後來在修改過的君子協定中規定:政府援助性貸款在混合貸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的,不準使用混合貸款。②對特殊產品提供優惠信貸。由於對飛機、船舶、核電站、衛星地球站和農產品等出口信貸不在協定的管轄范圍之內,一些參加國出口這類商品時都競相提供更為優惠的條件。③利用“海外資源開發基金”。不少西方國傢為資助在國外開辦本國所需工業原料和燃料的企業,一般都設有一筆“海外資源開發基金”。這種基金不屬於商業信貸,其利率和期限不屬於協定的管轄范圍。④利用各國貨幣市場利率的差距。各主要西方國傢的經濟和金融地位不同,通貨膨脹率差別很大,各種貨幣的市場利率也不盡一致。同時,任何國際間的利率協定都會涉及各種貨幣強弱和利率前景的預測,因此,市場利率與協定規定的統一最低利率之間必然存在著一定差距。有的國傢本國貨幣利率高於外幣的市場利率,就對外提供低於協定規定利率的出口信貸,以提高本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力。⑤延長出口信貸的期限。美國一直以西歐各國向本國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貸,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理由,要求西歐各國特別是法國提高官方出口信貸利率,遭拒絕後便采取延長美國出口信貸期限和單方面提高利率的辦法,迫使西歐各國減少對出口信貸的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