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隨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附徵稅款專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一種特別目的稅。

  為瞭充實和穩定城鎮和市政建設的資金來源,中國在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中決定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它也是加強地方稅制建設的一個地方性稅種。1985年2月18日,國務院發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凡在上述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並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該稅的納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分為三檔,即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減免亦然,一般不作單獨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