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國稅法按照屬地原則,對來源於或存在於該國領土疆域內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行使的徵稅權力。稅收管轄權的一種。

  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傢,對來源於或存在於該國領土疆域內的一切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不論其所有者是本國還是外國公民或居民都擁有稅收管轄權。而對來源於或存在於該國領土疆域以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則不屬於其稅收管轄權的管轄範圍。即使所有者是本國的公民或者居民,也不擁有徵稅權力。

  地域劃分標準通常為一國的全部領土疆域空間,包括:①領陸。國傢領有的陸地及其地下層;②領水。陸地疆界以內的江、河、湖、海等內水及其地下層,環繞國傢陸地一定寬度的海洋水域及其海底、底土和地下層;③領空。領陸和領水的上空。由以上領陸、領水、領空所構成的全部領土空間范圍,就是一國行使地域管轄權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