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賦役制度。即將丁賦以定額攤入地畝,與田賦合併徵收。又稱“地丁合一”。

  明朝實行一條鞭法後,代役的丁銀隨役、賦合併,已逐漸按田畝徵收,但未普遍實行。清初,地賦、丁賦一般分別課征。16~60歲者稱丁,按人丁所課之賦稱丁賦。丁數每五年調查一次。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征糧冊之丁數(2462萬人)為常額,徵收丁賦,固定不變。此即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史稿·食貨志》)。這項規定為實行攤攤丁入地創造瞭條件。康熙五十五年,廣東、四川等省率先將丁銀並入田賦。雍正二年(1724)正式在全國普遍推行,稱為“地丁”。其計征方法,是將定額的丁銀平均攤入田畝,再以田畝為依據,並入田賦一起課征,故謂“攤丁入地”。

  “攤丁入地”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①取消瞭沿襲幾千年的人頭稅,在一定程度上解除瞭農民的人身束縛,促進瞭農業生產的發展。②簡化瞭稅制,節省瞭征收費用。③增加瞭財政收入,充裕瞭國庫。據統計,自康熙帝推行攤丁入地制以後,到乾隆末年的50餘年,政府貯存庫銀有7000萬兩,相當於改革前丁銀335萬兩的20倍。攤丁入地的局限性在於,它不可能真正長期減輕農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