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的對稱。在一個主權國傢境內長期或永久居住,並受居住國法律保護和管轄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和多重國籍人)、法人和法人團體。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說明,居民是指在某個國傢或地區居住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否則即為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都包括個人、企業、非營利團體和政府四類。一國的外交使節和駐外軍事人員等,即使在外國居住長達一年以上,仍屬派出國的居民、駐在國的非居民。一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是其經營所在國的居民,,其母公司所在國的非居民。國際性機構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對於任何國傢來說都是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約定俗成的一對有特定涵義的概念。作此界定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確並且口徑統一地反映各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根據這一界定,隻有發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經濟交易才是國際經濟交易。例如,中國銀行倫敦分行是英國的居民,中國的非居民;分行與中國銀行總行的業務往來因而構成中國和英國的國際收支內容。相反,中國銀行總行與在華的各外國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隻構成中國的國內收支。居民與非居民也是外匯管制法規中區別外匯持有者身份的基本分類。一般而言,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管匯當局對之管制較嚴;反之,由於非居民的外匯收支與居住國的國際收支無涉,管匯當局對之管制較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