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由北洋政府發行的一種公債,因其發行額共計9600萬元而得名。發行目的是為償還以鹽稅餘額作抵押的內外短債,因而又稱償還內外短債八厘債券。

  1921年冬,由於北洋政府以歸還善後借款和鹽務經營後的鹽稅餘額作抵押所借的內外短債數目過大而引發金融風潮。北京銀行公會邀集全國銀行公會所屬的內外銀行協商決定不再以鹽餘抵押政府款項,要求政府從速整理舊債。1922年2月11日,北洋政府公佈償還內外短債八厘債券條例,決定以以發行債券方式,發新債還舊債。債券分銀元和日金兩部分,銀元部分56391300元,日金部分39608700元,共計9600萬元。其面值分為1000、100、10元三種。償還期限原定為7年,從1923年1月起分六年半還清,每年償還兩次。第一次抽還總額的4%,第二至第五次每次抽還總額的7%,第六至第九次每次抽還總額的8%,第十至第十三次每次抽還總額的9%。發行後因資金短缺,本息均無著落,銀元債券僅付息一期,日金債券付息九期,還本三次,以後再未還本付息。但由於該公債不記名,可自由轉讓、買賣、抵押,可用作公務上所需保證金的擔保品,也可用作銀行的保證準備金,所以雖其既不還本也不付息,但到1933年買賣九六公債的人仍甚活躍,變成投機之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