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傢財政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國營農業事業單位各項財務活動的調節、控制、監督與服務等工作的總稱。它體現國傢與農業事業單位的分配關係。目的是通過合理籌集、分配和使用資金,保證國傢農業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從而更好地支援農業生產。

  國營農業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傢舉辦的、為農業生產建設提供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這些單位按隸屬關係可劃分為中央級農業事業單位和省、地、縣所屬的地方農業事業單位。

  管理內容 包括:①預算管理,即確定經費預算管理形式和編制預算,據以對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管理和監督。②定員定額管理,即根據各種事業單位的事業任務、規模及業務工作量的大小,規定業務活動中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配備、消耗、補償以及獲取成果方面的標準額度,並對其執行進行控制和監督。③收入管理,對農業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取得的各種預算收入和預算外收入范圍、標準、收入分配進行管理。④支出管理,即對農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開支,為完成事業計劃用於設備購置、修繕等公用需要的公用經費和業務費進行管理。⑤制定財務會計制度。⑥進行財務檢查與監督。

  管理辦法 預算包幹制是農業事業財務管理的主要形式。由於各農業事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不同,其財務狀況差異也很大,因此采取不同的包幹辦法:①對無事業收入或事業收入不固定、數額不大的農業事業單位實行全額預算包幹管理,將其各項收支全部納入國傢預算管理,對其增收節支部分實行包幹使用;②對有經常性收入但不足以抵補支出的事業單位,實行定額補助,增收節支留用,超支短收不補的包幹管理辦法,即對其所取得的事業收入與業務支出相抵後的不足額納入國傢預算管理,年終超支不補,結餘留用。③對有經常收入而收支又可平衡,或略有結餘的事業單位,實行定額上繳,超收留用的包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