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預算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制度。簡稱國庫制度。其類型有獨立國庫制和委託代理制兩種。獨立國庫制是政府自行設立國庫機構,專司國傢財政預算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等事項。委託代理制是國傢政府不獨立設置國庫機構,委託銀行代理國庫業務,負責財政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委託代理制,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

  世界各國的國庫制度和國庫機構如何設置,取決於國傢大小、國傢經濟政策、歷史情況和中央集權程度等多種因素。中國國國庫采取委托制的主要原因是:①銀行機構遍及城鄉,收繳稅款方便;②國傢預算收支的上解和下撥,通過銀行辦理比較靈活、及時;③銀行經理預算收支有利於審查、監督;④財政存款放在銀行,在沒有撥出之前可參加銀行資金周轉,是人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之一,這有利於國傢預算資金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的管理,也可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中國國庫制度的發展經歷瞭兩個階段:①財政部門自理國庫業務。大約始於公元前11世紀的周王朝,止於清朝末期(1908)。②銀行代理。1908年清政府把國庫事務委托給國傢銀行代理,以後一直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繼續實行代理制,1950年3月3日政務院頒佈的《中央金庫條例》和1985年7月27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金庫條例》都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