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傢,為瞭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其他有關稅收分配方面的關係,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間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檔。屬於國際經濟法範疇,是以國傢為權利義務主體,以國傢間稅收權益關係為調整物件的法律規範。

  最早的國際稅收協定,可以追溯到1843年法國與比利時及1845年比利時與荷蘭簽訂的稅務合作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1899年奧匈帝國與德國也締結瞭雙邊稅收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國壟斷資本爭奪世世界市場、原材料產地和投資場所的鬥爭愈演愈烈,新獨立的第三世界國傢也紛紛出現,成為國際政治和經濟上的一股重要抗衡力量。在這種情況下,由稅收管轄權交錯重疊所導致的國傢間稅收權益的矛盾也愈來愈復雜,它已經不能由各個國傢通過國內稅法單方面解決,因而需要謀求國際稅收協定加以調整。近半個世紀內,新締結的國際稅收協定發展很快,到20世紀80年代初,各國締結的稅收協定已達1316個。

  國際稅收協定分為雙邊稅收協定和多邊稅收協定。中國到1990年底,同29個國傢分別簽訂的避免國際雙重課稅協定,均屬於雙邊稅收協定。1972年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和冰島等國相互間簽訂的,包括避免和消除雙重課稅和稅收行政協作等內容的稅收協定,即屬於多邊稅收協定。

  按照國際稅收協定涉及的內容范圍大小,還可以分為一般稅收協定和特定稅收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