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或其價值符號。

  起源與發展 人類社會起初並無貨幣存在。貨幣是商品交換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分離出來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換發展的自然結果。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產品在滿足生產者自身需要後有瞭一些剩餘,於是,在原始公社之間出現瞭最初的實物交換。隨著生產的發展,商品交換逐漸變成經常的行為,交換數量日益增多,範圍也日益擴大。但是,直接的物物交換中中常會出現商品轉讓的困難。因為被交換商品必須對雙方都具有使用價值,且商品價值又必須等量。而物物交換不可能永遠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必然要求有一個一般等價物作為交換的媒介。最初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是不固定的,它隻在狹小的范圍內暫時地交替地由這種或那種商品承擔,當一般等價物逐漸固定在特定種類的商品上時,它就定型化為貨幣。

  形式 自貨幣產生以來,其具體形式隨著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地變化,主要體現在貨幣材料的變化上。從貨幣的發展過程來看,可以劃分為:

  實物貨幣 指作為貨幣用途的價值與其非貨幣用途的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如在中國歷史上,龜殼、海貝、蚌珠、皮革、齒角、米粟、佈帛、農具等都曾作為實物貨幣被使用過。但這些以實物形態存在的貨幣,在交換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於充當貨幣的物體,一般須具備普遍接受性、價值穩定性、統一性、可分性、耐久性、輕便性等特點,因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實物貨幣逐漸為金屬貨幣所取代。

  金屬貨幣 指以金屬為材料並鑄成一定形狀的貨幣。金屬貨幣較實物貨幣更具有充當貨幣物體的特征,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中國是最早使用金屬貨幣的國傢之一,早在殷商時代,金屬貨幣就已成為貨幣的主要形式。由於金屬貨幣在流通中會磨損減重,加上人為實行的鑄幣變質政策,以及隨著商品交換規模不斷擴大,金屬貨幣特別是貴金屬貨幣流通量的增長已遠遠不能滿足生產、貿易、金融等交易量巨大增長的需要,於是金屬貨幣逐漸被紙幣或信用貨幣所取代。

  信用貨幣 廣義指充當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各種信用憑證,包括銀行券、匯票、期票、銀行支票等。狹義指銀行信用貨幣,即銀行券和銀行支票。信用貨幣以票據流通為基礎,直接產生於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信用貨幣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金屬貨幣制度崩潰的直接後果。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信用制度日益發展,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日益深化,各種形式的信用貨幣遂得以產生和發展。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由於世界經濟危機的發生,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傢先後被迫放棄金本位和銀本位貨幣制度,紙幣不再兌換金屬貨幣,信用貨幣更有瞭長足發展。信用貨幣已成為當代幾乎所有國傢所采用的貨幣形式之一。

  紙幣 國傢發行和強制流通的價值符號。它本身的價值大大低於它作為價值符號所表示的貨幣價值,所以習慣上認為紙幣本身沒有價值。紙幣產生於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貨幣在流通中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而作為媒介物的鑄幣,在流通中會發生磨損,成為不足值的鑄幣。但這種不足值的鑄幣在一定限度內仍然可以像足值鑄幣一樣充當流通手段,從而使鑄幣有瞭可用其他材料制成符號或象征來代替的可能性。由於統治者有意識地利用這種特點,降低鑄幣成色或重量,甚至用賤金屬取代原來鑄幣,進而利用國傢政權發行並強制流通沒有內在價值的紙幣來代替鑄幣,強制流通使紙幣作為貨幣象征或符號得到瞭社會公認。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紙幣的國傢。公元11世紀,北宋的交子是典型的紙幣,它是由國傢印制、強制行使的不兌現的貨幣符號。其後元、明、清發行的寶鈔,也屬於典型的紙幣。

  存款貨幣 指金融機構的存款。由於存款人可以根據銀行活期存款或支票存款開出支票,支票又可以在市場上轉讓流通,具有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使銀行存款起到瞭貨幣作用,故在西方國傢一般將銀行活期存款和支票存款稱為存款貨幣或存款通貨。但支票本身並不是貨幣,隻是出票人向銀行發出並要求銀行付款的票據。活期存款才是真正的貨幣,隻要存款人在銀行活期帳戶上仍有餘額,可隨時提取,開出支票即可當現金使用,是成本最低的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西方國傢在計算貨幣供應量時,根據資產流動性的標志,都把商業銀行活期存款視同現金,並加在一起計算,稱為M1,作為狹義的貨幣供應量。

  計量 20世紀以前,各國曾使用過牲畜、皮革、谷物、佈帛以及各種金屬等作為貨幣。這些貨幣都是充當其他商品等價物的商品,因而K.馬克思把貨幣稱為一般等價物。但在當代不兌現貨幣本位制下,流通中的貨幣本身不是商品,不具有價值,因而已不是商品的等價物,僅起價值尺度的作用。因此有人認為中央銀行經立法授權發行的貨幣具有法定的價值,並從立法角度提出法定貨幣的概念,即國傢用法律賦予強制通用力的貨幣。但在現代社會,貨幣的法律定義也是不符合實際的。例如,當一國發生惡性通貨膨脹時,人們寧可儲存實物和外幣而不要本國貨幣,尤其是當前大量的交易通過轉帳結算進行,支票等票據已為人們普遍接受,而轉帳結算所依據的存款是用法定貨幣計量的債權,不是法定貨幣本身。於是,許多經濟學傢主張貨幣的概念應是指以社會普遍接受為基礎的用於商品和勞務交易以及債權債務的最終清算手段、價值尺度和儲藏手段。這種以流通、儲藏手段和價值尺度職能為主定義的貨幣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40多年來已有長足發展,人們開始確定貨幣應包括法定貨幣現金和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專指使用支票的存款帳戶)。有的經濟學傢則進一步主張,除現金和商業銀行全部活期存款外,貨幣還應包括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甚至人壽保險單。定期存款等不能直接用於支付,還不是支付手段,但定期存款可以方便地轉為現金或活期存款,所以,它們是準貨幣或近似貨幣。為瞭對貨幣和準貨幣加以區別,人們通常用M1代表現金和活期存款所構成的貨幣供應量,用M2代表M1加上定期存款等準貨幣的貨幣供應量。也有的經濟學傢補充主張,貨幣還應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等負債。60年代以來,各國開始接受這一觀點,已在M1M2中分別加上非銀行金融機構相應的存款。對於其他種類的存款,如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證(C.D.),各國還設置瞭M3M4等貨幣層次的總量。此外,英美兩國主張更為廣泛的貨幣概念,他們認為,貨幣供應量中還應包括具有流動資金性質的各種金融資產,這些資產具有較短的期限和自由轉讓的流通性等貨幣性特征,如各種有價證券。

  

參考書目

 R.哈裡斯著,梁小民譯:《貨幣理論》,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