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中國在1951~1957年實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又稱“以支定收,分級管理”財政體制。其基本特點是:①按隸屬關係,劃分中央、地方支出,並劃分三類收入,分類分成,收支掛鉤,分級管理;②以支定收,即中央按年核定地方財政支出,然後據以劃給一定的收入項目,並確定不同的分成比例,一年一定。這是統一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側重中央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

  產生背景 1951年全國財經情況開始好轉。。1950年實行的統收統支財政體制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客觀現實要求在財政體制上,既能加強中央的統一領導和統一計劃,又能使地方有一定的機動財力,便於因地、因時制宜處理問題。因此,1951年3月,政務院頒發《關於1951年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決定》,實行“劃分收支,分級管理”體制。1954和1957年,依據形勢發展,分別作瞭部分改進。

  主要內容 包括以下各項:

  ①國傢預算分為三級管理。1951年規定中央、大行政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1954年改為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三級。

  ②預算支出基本上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的隸屬關系劃分,屬哪一級管理的,其支出即列入哪一級預算。劃為中央預算支出的主要有國防費、中央管理的國營企業投資、經濟建設事業費、社會文教事業費、中央級行政管理費、內外債還本付息支出等;劃為地方預算支出的主要有:地方管理的國營企業投資、經濟建設事業費、社會文教事業費、地方各級行政管理費等。

  ③預算收入,1951年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包括農業稅、關稅、鹽稅、中央直接經管的國營企業收入等)、地方預算收入(包括屠宰稅等幾種地方稅及大行政區以下經管的國營企業收入等)及中央與地方的比例解留收入(即按規定比例上解中央或留歸地方的收入,包括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等)三類。1954年改為劃分中央與地方固定收入(按稅種及各級管理的企業、事業收入劃分,彼此不參加分成)、中央與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農業稅、工商營業稅與所得稅)、中央調劑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稅與貨物稅)三類。

  ④地方財政收支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確定的支出數,1951年是規定先以地方固定收入抵補,不足部分由比例解留收入抵補。1954年改為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補,不足部分由中央劃給調劑收入彌補。

  ⑤1957年把1951~1956年實行的具體劃分和核定收支的辦法改為總額控制辦法。即中央對地方分配預算時,隻分配一個總額數字,不再下達分類分款的詳細數字。地方在保證預算收入總額不減少、支出總額不突破的條件下,根據本地區的情況,權衡輕重緩急,統籌安排,編制自己的預算,但固定收入同調劑收入之間不能調整,自然災害和防汛等專款不能隨便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