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價證券作抵押的短期資金融通,在形式上表現為附有條件的證券買賣。

  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在其資金暫時不足時,若不願放棄手中證券,可用回購協定方式將證券售出,同時與買方簽訂協定,以保留在一定時期後(如一天)將此部分有價證券按約定價格全部買回的權利,另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的支付或者加在約定價格之內,或者另計。還有一種“逆回購協議”,即貸出資金取得證券的一方承諾在一定時期後出售證券,收回貸出資金。

>  回購協議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見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長的。此外,還有一種“連續合同”的形式,這種形式的回購協議沒有固定期限,隻在雙方都沒有表示終止的意圖時,合同每天自動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終止為止。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①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瞭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②增強瞭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瞭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在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回購協議作為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已越來越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