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在本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所徵收的一種個人所得稅。

  沿革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公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已列有薪給報酬所得稅。由於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且個人收入來源管道單一,因而這種稅一直未開徵。為瞭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既適用於外籍居民,也適用於本國公民。但但是,由於這個稅法主要是針對外籍人員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稅辦法不完全適應中國公民的實際情況。1984年以後,隨著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和個人收入渠道的增多,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開始拉大,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趨突出。為瞭調節部分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會安定,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務院於1986年9月發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並決定自1987年1月1日開征。適用於中國公民。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內容 個人收入調節稅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課稅制。征稅項目包括八類個人收入:①工資、薪金收入;②勞務報酬收入;③承包、轉包收入;④財產租賃收入;⑤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⑥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紅利收入;⑧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對納稅人取得的前四項收入為綜合收入項目,實行按月合並征收,采用五級超倍累進稅率。即將納稅人的個人收入按全國不同類別的工資區,劃分為四檔,每個檔次都規定有相應的個人收入計稅基數,不超過基數三倍的個人綜合收入為免征額,隻對超過基數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規定稅率累進征收。對個人取得的⑤⑥兩項收入實行分項計稅,按次征收,稅率為20%。其費用扣除規定是,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相當每次收入額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征稅。利息、股息、紅利屬於純投資性所得,不允許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按每次收入額征稅20%。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免稅項目有: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等獎金;②國庫券利息、國傢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③在國傢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的儲蓄存款利息;④按國傢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⑤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⑥保險賠款;⑦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⑧按照國傢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傢費、退職費、退休金、離休工資、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⑨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法 實行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法。支付各項應稅收入的單位,所支付給納稅人的金額達到納稅標準,依法應扣稅的,在支付的同時,必須按收入來源性質及有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給納稅人出具納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屬於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不論其單項收入是否已扣稅,凡合並後的綜合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自行申報納稅,已扣繳的稅款,可持納稅憑證,在應納稅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