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稅的對稱。按一定比例隨正稅附加徵收的稅。是依徵稅能否構成獨立稅種進行的分類。附加稅不構成獨立的稅種。

  附加稅曾被廣泛使用。美國對超過一定數額的收入常採用附加稅的形式進行累進課征。1960年,美國的聯邦所得稅對全部淨收入課征30%,同時對應稅收入總額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稅。中國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後期,各級地方政府在各種正稅上層層加征,附加稅名目繁多,僅田賦附加一項即有百餘種,其數額常常超過過正稅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成為勞動人民在正稅負擔之外的又一沉重負擔。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附加稅進行瞭嚴格的清理和整頓,其數量大大減少。國傢先後征收過的有工商營業稅附加、工商統一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房地產稅附加、工商所得稅附加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農業稅以常年產量為計稅依據,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瞭辦理地方公益事業,可征收一般不超過納稅人應納農業稅額15%的地方附加。農業稅即為正稅,隨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則為附加稅。中國對附加稅收入不納人國傢預算管理,而是作為預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負責征收管理,其收入歸地方財政支配,用於城市維護和農村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