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1947年3月31日頒佈的兩項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根據《日本國憲法》中教育條款,規定瞭國傢辦教育的基本目標和基本原則。它具有教育憲法的性質,是教育法規中的基本法。其他教育法必須符合該法的原則精神。《學校教育法》根據《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規定瞭學校教育制度。

  《教育基本法》由序言和十一條條文構成。序言中闡明瞭教育在國傢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教育的總目標和制定本法的宗旨。基本法條文首先明確教育的目的和方針,進而宣佈教育育機會均等,確立9年義務教育制度,確認男女同校受教育,規定瞭關於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方面的一般原則。

  《學校教育法》共有九章和附則。主要是確立瞭“6·3·3·4”制新學制,即小學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學4年。小學和初中共9年,為義務教育。本法制定以來,隨著形勢的變化,修改過多次。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以天皇的詔敕規定教育方針,實行軍國主義教育。這兩個法律代替詔敕。確立瞭日本的資產階級民主教育體制,對推動日本教育事業的發展起瞭重要作用。根據這兩個法律,從1947年4月至1950年3月,日本進行瞭近代史上的第二次教育改革,建立瞭戰後的新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