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師的學銜或職務名稱之一。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佈的《大學令》,開始規定大學在必要時得延聘講師。1927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佈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正式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1960年3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規定助教提升為講師的業務條件是:①已經熟練地擔任助教工作,成績優良;②掌握瞭本專業必需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知識與技能能,能夠獨立講授某門學科,並且有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③掌握一門外國語,能夠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書籍。講師的主要職責是擔任某門學科的講授,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歐美有些國傢的大學設有講師一級的教員;有些國傢的大學以講師為未定學銜的教員;也有些國傢的大學設高級講師,有的主持講座。講座講師是由資歷較深的教授擔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