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國古代學官名。②今高等學校教師的學銜或職務名稱之一。中國漢、唐兩代太學都設有博士,教授學生。博士就是後來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學校開始設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學及明、清兩代的府學都設教授。清代末年興辦新學後,大學設正教員、副教員。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佈《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學條例,取消助教授一職。1927 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佈的《大學教員資格格條例》,開始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

  1960年3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規定職務名稱的確定和提升,應該以思想政治條件、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對資歷和教齡也要給以考慮。在思想政治條件方面,高等學校教師必須接受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做好教學、科學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歷史清楚,思想作風好,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不斷地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的修養。關於學識條件和業務能力方面,凡教學工作成績卓著,對本門學科有科學著作或者有重大的發明創造,證明在學識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已經具有更高水平的副教授,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升為教授。確定或者提升為教授的,須經校學術委員會評審,由學校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轉中央教育部批準。1982年2月,教育部《關於當前執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對副教授提升教授的業務條件,提出瞭具體要求(見《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教授的主要職責是講授某些學科,指導學位研究生,參加重要項目的科學研究和評定或鑒定重要科學研究的成果。歐美有些國傢的大學的一些教授是終身制,退休後可擔任榮譽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