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戲曲結構的術語。最初見於明人祁彪佳《遠山堂曲品》,他分析程文修《玉香記》結構的得失時說:“……但為子洞妾者,玉勝而下,尚四五人,不特場上不可演,即此記之後,亦收煞不盡,不能不舉此遺彼矣。”意為劇中人物過多,結局處必難一一交代清楚,更需以簡練的筆墨“結束一篇之文情”。清人李漁在《閒情偶寄》中對此論述更為詳盡:“上半部之末出,暫攝情形,略收鑼鼓,名為‘小收煞’”;“全本收場名為‘大收煞’”。他認為“小收煞”務使情節跌宕,給觀眾留下懸念,因而“宜緊,忌寬。宜宜熱,忌冷”;“大收煞”則要求對劇中的人物、涉及的事件、情節,在全劇收場時必須做出妥切交代,即所謂有“團圓之趣”。但在編織情節過程中,又必須註意情通理順、水到渠成。否則,“無因而至,突如其來,與勉強生情,拉成一處”,都是作劇的敗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