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共8章158條,包括總則、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內容有:①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願原則。②保險活動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③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⑤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