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基本法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法律。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書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文包括序言和9章,共145條,還有3個附件。序言表述瞭澳門問題的歷史背景和最終解決,以及制定澳門基本法的事實依據和憲法依據。第1章總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第2章規定瞭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依法任命特別行政區的主要行政官員。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均不得幹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3章規定瞭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第4~7章詳細規定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經濟制度、文化和社會事務及對外事務。第8章規定瞭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9章附則,規定瞭澳門法律和有關法律文件以及權利義務的過渡問題。

  3個附件分別是:附件1《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2《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3《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宣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開始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貫徹瞭“一個國傢,兩種制度”的基本方針,體現瞭“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原則精神,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政府的基本行為準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