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和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正當防衛的要件是:①必須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即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侵犯他人利益的,一般應負法律責任;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的,按意外事件處理。②不法侵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當不法侵害人正在預備實施侵害行為,或者已經實行完畢侵害行為,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實施防衛行為的,屬於防衛不適時,不成立正當防衛。③必須是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和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是犯罪行為。④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任何人進行防衛,例如不能對不法侵害人的傢屬進行防衛。不法侵害人為多人的,可以針對其中的一人進行,也可以針對多人進行;可以針對實施瞭最嚴重侵害行為的人進行,也可以針對未實施最嚴重侵害行為的人進行。⑤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即防衛行為必須在一定限度內進行,且造成的損害適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瞭必要限度,造成瞭重大的損害,則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見自力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