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的市區或者鄉鎮,到其他地區暫時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口。又稱外來暫住人口。相對於常住人口而言,是流動人口的主體。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貫徹實施,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越來越大。為瞭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方便群眾生活,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國傢發展計畫委員會、公安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建設部、國傢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傢稅務總局等八部委(局)於2002年9月12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認真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社會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徑,將對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新機制,確保暫住人口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暫住人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暫住登記,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以上的公民,須向暫住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主要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