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告的對稱。原告享有起訴的權利,起訴後有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刑事訴訟中,公訴人居於原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