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國際貿易貨物原產國的標準。包括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行政決定,是國際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京都公約》的定義,指按照國傢法令或國際協議規定的原則制定,由一國實施據以確定貨物原產地的特定準則。世界貿易組織(WTO)頒佈的《原產地規則協定》把原產地規則定義為:任何成員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國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決定。由各國通過本國立法自主制定或通過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制定。本身不構成成一種貿易措施,但用作實施國別差別貿易措施的法律工具。制定目的主要包括:①決定進口貨物關稅稅率的運用,包括是否應征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或特別關稅;②作為執行配額、禁限或其他貿易管制措施的依據;③作為執行衛生檢疫和公共安全措施的依據;④據以執行原產地標記的規定;⑤作為參與政府采購資格的認定標準;⑥作為編制進口貿易原產國別統計的依據。按適用目的分兩類:一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二是優惠原產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