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稱血液不循常道而形成的一類非生理性出血性的病證。如血液上溢於口鼻諸竅,下泄於前陰(外生殖器、尿道)、後陰(肛門),滲出於肌膚的各種急性和慢性出血性疾病。又稱失血血病。血證包括的範圍很廣,如咳血、吐血、尿血、便血、衄血、紫斑等均屬本證範圍。血證的基本治則是治火、治氣、治血。

  引起血證的原因很多,主要有感受外邪、飲酒過多或嗜食辛辣厚味、情志過極、勞倦過度、久病或熱病之之後等原因。其病理變化可歸結為兩類:火熱熏灼,迫血妄行;氣虛不攝,血溢脈外。此外,瘀血不出,會妨礙新血的生長和氣血的正常運行,也可引起出血。

  出血的原因有多種,出血部位也有不同,例如大便下血,就有便血、痔疾、痢疾的不同;而同一血證,又可由不同臟腑病變而引起,例如吐血就有病在胃和病在肝的不同。所以辨證時,首先應辨清出血的部位和臟腑的病變;其次,在血證中,有實證和虛證及實火和虛火的不同。一般初病多實,久病多虛。由火熱熏灼、迫血妄行所致者屬實證,外感風熱燥火、濕熱內蘊、肝鬱化火等均屬實火;陰虛火旺和氣虛不攝所致的血證屬虛證,陰虛火旺則屬虛火。因此辨證時,須辨明證候的虛實,分清實熱、虛寒、氣虛的不同。

  治療血證,應針對引起各種血證的原因及損傷臟腑的不同,結合證候虛實及病情輕重而辨證施治。主要應掌握治火、治氣、治血3個基本原則。實火當清熱瀉火,虛火當滋陰降火;氣實當清氣降氣,氣虛當補氣益氣。清代唐容川的《血證論》認為“存得一分血,便保得一分命”,各種血證應酌情配伍涼血止血、收斂止血、活血止血的方藥,因此,《血證論》提出的“止血、消瘀、寧血、補血”,確是通治血證的大綱。同時,還要註意用藥宜忌。若血從上溢,實證則宜清降,忌用升散,以免氣火升騰,加重出血;虛證則宜滋補,忌用寒涼克伐,免傷脾胃之陽,有礙氣血的生化。血從下溢,實證宜清化,忌用固澀,以防留邪停瘀;虛證宜固攝,忌用通利,以防耗傷氣陰。

  血證的預後主要取決於:①出血的原因和病程。一般外感易治,內傷難治;新病易治,久病難治。②出血量。出血量少病輕,量多病重甚至形成氣隨血脫危證。③同兼證有關。若出血伴有發熱、咳喘、脈數等,則病情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