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選舉活動中的行為為爭議的一種訴訟。目的是保證選舉過程、結果的客觀公正。選舉訴訟根據爭議內容,分為選舉爭訟和當選訴訟兩大類。選舉爭訟是因選舉人資格、選舉管理等方面在程式上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就選舉全部和部分效力而提出的訴訟。當選訴訟是因對候選人資格、當選人的當選合法效力持有懷疑而提出的訴訟。選舉訴訟對保證選舉活動在法制的軌道上順利、有序地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各國都把選舉訴訟作為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分,並規定對選舉訴訟的管轄機關。由於各國選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不同,各國規定的選舉訴訟機關是比較復雜的,大體有以下幾類:①代議機關管轄;②普通法院管轄;③憲法法院管轄;④選舉委員會管轄;⑤選舉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