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社會組織特別是政治組織,根據其組成人員的意志,選拔、推舉代表或主要領導人員的行為與方式,即“有選擇的推舉”。選舉行為,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在一些地方出現瞭,古希臘也有過此類行為。在漢字中,關於“選舉”一詞,較早見於《漢書》:“襲勝為司直,郡國皆慎選舉。”近代以來,選舉成為產生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和領導人員的基本途徑,選舉制度成為一個國傢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合法公民所享有的選舉國傢機關政治領導人或代議機關代表的權利,即選舉權(又稱普選權),是現代國傢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什麼人可以參加選舉活動,各國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公民的性別、年齡、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等,都是或曾經是決定他們是否享有選舉權的重要條件。從選舉權發展趨勢看,對公民的限制仍將逐漸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