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體裁或樣式之一。17世紀和18世紀上半葉一種輕鬆活潑的具有風俗生活性的聲樂曲或器樂曲。聲樂曲主要是指具有謔性歌詞的、單聲部或多聲部的小坎佐納一類的作品,如C.蒙特威爾第的《音樂的諧趣》,其第一集為三聲部的世俗聲樂作品,第二集為二聲部加通奏低音的詠歎調、宣敘調風格的牧歌和恰空。諧謔曲作為器樂組曲的一個樂章,如J.S.巴赫第3首《帕蒂塔》中的諧謔曲等。18世紀後半葉起,奏鳴曲套曲(奏鳴曲、室內樂、交響曲等)中的第三樂章常用比小步舞舞曲更為輕快活潑的3拍子的諧謔曲來代替。在J.海頓的中期作品,如1781年所作6首弦樂四重奏中,諧謔曲和小步舞曲還沒有明顯的區別;他的後期作品中,諧謔曲才有明顯區別於小步舞曲的輕快活潑的性格。L.van貝多芬發展瞭這一體裁,使它能夠表現多方面的形象和意境:或歡騰雀躍(如在《第六交響曲》中),或幽默風趣(如在《第七交響曲》中),或悲涼蒼勁(如在《第五交響曲》中),並用諧謔曲取代小步舞曲,作為套曲中的固定樂章。A.佈魯克納、P.I.柴科夫斯基、G.馬勒、J.西貝柳斯等的交響曲也都包含諧謔曲樂章,但已不限於3拍子。F.F.肖邦和J.勃拉姆斯把諧謔曲用作獨立的鋼琴體裁,其中戲劇性的兩端部分和抒情性的三聲中段相映成趣。有時諧謔曲也被用作標題交響音樂(如P.杜卡的《小巫師》)的體裁。19世紀以後的作曲傢們繼續把諧謔曲作為交響曲、奏鳴曲、四重奏的一個樂章,而且寫作具有抒情性、敘事性、哲理性直至深刻的戲劇內容的獨立樂曲,仍稱為諧謔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