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間的關稅協定而制定的關稅稅率。又稱約束稅率。國定稅率的對稱。協定稅率的制定與修改都受國際協定的約束。1860年英、法兩國簽訂互惠商約,相互使用瞭比國定稅率低的協定稅率,在各自稅則中列出國定稅率與協定稅率兩欄稅率,這使海關稅則由一欄稅則制向多欄稅則制發展。在殖民主義盛行的時期,帝國主義用武力威脅殖民地國傢簽訂不平等條約,殖民地被迫使用很低的進口稅率,稱為不平等的協定稅率,或不自主的協定稅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是一個國際多邊邊協定,各締約方通過關稅減讓談判,相互承擔關稅減讓義務,達成的稅率列在“減讓表”或議定書上,不得隨意更改。因各締約方均可按普遍最惠國待遇原則享受這種優惠稅率待遇,有的締約方在稅則中把這種稅率稱為最惠國待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