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第2106A號決議通過的關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國際性公約。1969年1月4日生效。

  聯合國於1963年通過《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為實施宣言所載之原則而制定瞭公約。

  公約將“種族歧視”界定為“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公約要求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采取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種族歧視及促進所有民族間諒解的政策,並在情況需要時對若幹種族團體或個人采取特別的具體措施,使之獲得完全並同等的人權及自由。公約設立瞭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締約國提交的報告進行審議,對一國指控他國不遵守公約義務有管轄權,並可以處理個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