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1月7日聯合國大會第2263號決議宣佈的關於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檔。

  宣言指出,對婦女的歧視,其作用為否認或限制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屬根本不公平且侵犯人格尊嚴的罪行。男女平等的原則應當載於各國憲法或另以法律予以保證,而聯合國有關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國際文件應儘快得到批準、加入和實施。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不受歧視地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投票權和擔任公職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法方面的權利,尤其是繼承財產產權、婚姻自主權。凡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皆應廢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使之賣淫的行為應予以制止。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婦女在教育、工作、安全和社會保障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宣言的發佈對世界婦女人權事業的發展產生瞭積極影響,宣言提出的各項原則,後來得到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