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第34/180號決議通過的關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公約。1981年9月3日生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譯本封面

  公約尋求消除對婦女的歧視。這種歧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礙或破壞婦女享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締約國應當譴責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視,並采取適當辦法,消除這種歧視,特別是要在本國憲法或其他立法中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各締約國應在所有領域,尤其是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采取一切適當措施,謀求婦女的充分發展與進步,以保證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為審查公約執行的進展情況,由23名委員組成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得以設立,主要職責在於審議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締約國對公約之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公約允許當事方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