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成立的、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特殊司法機關,是憲法性司法機構。憲法法院是一種介於普通政治機構(議會、行政機關)與普通司法機構(法院)之間的一種特殊司法機構,其基本功能是保證政府和社會的行為既是民主的,同時又是科學的、理性的、公平的。主要職權包括:解釋憲法;審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違反憲法;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憲法;處理國傢機構之間發生的許可權爭議;處理涉及公民憲法權利被侵犯的案件;處理政黨違憲案;處理彈劾案;處理全國政府與區域域政府之間以及區域政府之間發生的權限爭議;處理有關國際條約效力的爭議。在有些國傢,憲法法院還有權監督選舉、監督全民投票並負責宣佈其結果。憲法法院法官的任職資格有嚴格的限制,一般由議會和行政機構共同產生,實行長期任職制或者終身制。對法官的兼職一般也有嚴格的限制。

韓國憲法法庭正在審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