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的根本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各種法律、法規的最高依據,構成國傢整個法制制度和法制統一的基礎。

  憲法概念的形成 在西方,憲法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和古羅馬。據歷史文獻的考察,在憲法史上最早出現憲法概念是17世紀中葉,當時使用的“立憲君主政”是一種接近憲法概念的最初的概念。近代西方的憲法一詞,源於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一詞,,此詞原本為組織、確立、結構、政體等意思,到羅馬帝國時代,它又被用來指稱皇帝的“詔令”、“諭旨”、“敕令”等,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到中世紀,憲法主要用來指封建主的各種特權和部分城市、團體有關權利的書面規定。由於當時英國人將代議制稱為constitution,人們便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也稱為constitution,即漢語所說的憲法。此後,英國的代議制逐步形成並為其他歐美國傢所仿效。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也有“憲法”、“憲”之類的說法,如《康熙字典》中的“懸法示人曰憲”。但這類“憲法”或“憲”,都隻有律令、格式等含義。19世紀80年代,中國近代改良派、維新派人士鄭觀應、康有為先後提出瞭“立憲法”、“設議院”、“開國會”等主張,要求改君主專制政體為君主立憲政體。1908年,清政府頒佈瞭《欽定憲法大綱》。這一時期,憲法一詞在中國開始有瞭根本法的含義。

1954年6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憲法的起源和發展 憲法的出現比一般法律晚,它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和壯大的產物,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

  在奴隸制時代,奴隸根本不被認為是人。在封建制時代,生產力水平較為低下,由強制勞動和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生產特征決定,政治上公開承認少數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基於血緣、門第等因素的特權,君主專制成為社會典型的統治方式。專制君主不需要也不允許有一部其權威高於他們意志的,對一切人都有同等約束力的根本法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後,上述情況在歐美國傢發生瞭變化。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契機,憲法最先在西方一些國傢獲得瞭形成和發展的機遇。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憲法是1688年前後形成的英國不成文憲法,它是當時資產階級與貴族爭奪政權並相互妥協的產物,由一系列限制王權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性法律和一些憲法慣例、憲法判例構成。其中有代表性的憲法性法律包括1215年頒佈的《大憲章》以及《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制定法。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成文憲法是1787年通過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歐洲大陸,最早出現的成文憲法是法國1791年憲法。

  憲法分類 當今世界的憲法,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從時間上,可分為近代憲法與現代憲法;按制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以國傢權力在法律上的歸屬為標準,可分為立憲君主制憲法和共和制憲法;按國傢權力行使權在國傢機構內縱向配置的不同,可分為單一制憲法和聯邦制憲法;按憲法是否得到實施為標準,可分為規范憲法與名義憲法;以憲法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綱領性憲法、確認性憲法和中立性憲法;按采取的文書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等。隨著經濟全球化與憲法體制的發展,憲法類型將更加多元化,形成以多樣性為基礎的憲法形態。

  憲法結構 指憲法內容的具體組織和排列形式。一般分形式結構和內容結構。現代國傢憲法結構一般由憲法序言、憲法正文和附則組成。由於各國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歷史傳統不同,所欲強調的重點不同,所使用的制憲技術也不一樣,所以憲法結構也表現出多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依次由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傢機構,國旗、國徽、國歌、首都五個部分構成。

  憲法的特點 與普通法律相比,憲法是母法,是國內其他一切立法的基礎。其他一切立法都隻是貫徹落實憲法的規定。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從法理上說,憲法是國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最全面、最集中、最權威的反映,一切國傢機關的建立和運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憲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位階最高的法律,制定普通法律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其內容必須符合憲法,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部分第5條中分別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瞭國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日本國憲法》第98條規定:“本憲法為國傢最高法規,凡與本憲法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 采用特別程序,除實行不成文憲法的極少數幾個國傢外,世界各國制定和修改憲法程序都在不同程度上比制定普通法律困難和復雜。主要表現在提出修憲動議,通過憲法或憲法修正案所需要的特殊資格要求和特別的贊同比例要求上。對於普通法律,世界各國一般是經立法機關全體成員1/2以上或出席成員1/2以上贊同即可制定或修改。而對於憲法,有的國傢須組織專門機關制定和修改,有的國傢還要由全民進行公決,而且大多數國傢都要求有制憲機關全體成員2/3以上多數贊同。中國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日本、美國等國的修改憲法程序更為復雜。如《日本國憲法》第96條規定:“本憲法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2/3以上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贊成。”此外,有些國傢對憲法的修改還有特別的限制。如《法國憲法》第89條規定:“如果有損於領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開始或者繼續進行。政府的共和政體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制定和修改憲法采用特別的程序或給予特別的限制,主要目的在於樹立憲法的權威和維護憲法的穩定性。除上述特點外,憲法還具有文字的簡潔性、規范的無制裁性、內容的廣泛性、文本的穩定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