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規則》的修改與補充。《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佈魯塞爾簽訂的關於統一提單的若幹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議定書》的簡稱。因在瑞典的維斯堡完成全部準備工作而得名。又因於1968年2月佈魯塞爾的外交會議上簽訂,故又稱《1968年佈魯塞爾議定書》。1977年6月開始生效。與《海牙規則》一起,簡稱為《海牙–維斯堡規則》

  《維斯堡規則》共17條,第1~~5條是對《海牙規則》的修改和補充,第6~17條是有關加入、退出的手續和解決糾紛程序的規定。主要的修改有:①提高瞭最高賠償限額。按照《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1924年的100金英鎊,《維斯比規則》規定,凡是屬於未申報價值的貨物,最高賠償限額為每件萬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按兩者之中最高者計算。並規定如經證實損失是由承運人有意造成而作出的或明知可能產生損失而仍不顧後果作出的行為或不行為,喪失其賠償責任限額的權益。②增加一項集裝箱條款。規定如果集裝箱內裝有許多件或許多單位的貨物,提單又是分開計數的,則應按提單所載件數或單位數計算。反之,整個集裝箱就算作一件或一個單位。③擴大瞭公約適用范圍。規定《海牙規則》中的抗辯和責任限額對因違反合同提起的訴訟和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同樣適用,避免承運人就同一行為按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以逃避責任限額的規定。④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但不是獨立的締約人)享有同承運人一樣的抗辯和責任限額,並可因承運人的同樣原因而喪失其賠償責任限額的權益,避免就同一行為對不同人起訴而得到不同的效果。

  《維斯比規則》已被英國、法國等30多個國傢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