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總稱。

  憲法保障的主要內容 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執行憲法並保障憲法實施,是憲法保障的主要內容。公民個人保障憲法實施,是憲法保障的重要基礎。憲法監督是保障憲法實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證。

  憲法保障的主體 憲法保障的主體在不同的國傢有有不同的情形。在美國,不僅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案是否違憲,而且總統也有權保護和捍衛憲法。在法國,憲法委員會有權裁定有關法律或規章是否合憲,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或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參議員有權將有關法律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並且由共和國總統監督對憲法的遵守。在中國,一切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是憲法實施的主體,也是憲法保障的主體;不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而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保障憲法的遵守和執行。根據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提出違憲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傢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有權提出違憲審查的建議。

  憲法保障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①事先審查。指法律、法規在實施之前,由有關機關對其是否合憲進行的審查,通常適用於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如法國憲法委員會在各項組織法頒佈以前對其是否符合憲法的審查和裁定。②事後審查。指在法律、法規實施之後,由有關機關對其是否合憲進行的審查。它往往根據特定機關、組織或個人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而發生,但在有的國傢憲法實施保障機關有時也會主動進行審查,還有的國傢在具體訴訟案件中也對涉及的法律、法規附帶地進行審查。事後審查是保障憲法實施的基本和主要的方式。③事先審查與事後審查相結合。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務院報請備案的行政法規、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備案的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合憲進行的事後審查;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這是事先審查。